疫情期间,劳动关系问答50问

2020-03-12 14:51:58

疫情来袭,合同纠纷的解决十二问




时至庚子之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我们喜迎新春的脚步中肆虐着中华大地。自疫情爆发以来,我每天睁开眼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打开手机看疫情的确诊人数,以及仔细查看那几条折线的走向,看看是不是出现了拐点,我想各位每天和我是一样的动作。







根据2019年的经济形势,很多业内人士认为2020年可能会处于经济下行的趋势。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的肆虐给本来生存困难的企业无异于又蒙上了一层阴影,让我想起了一个词“凛冬将至”。







此时,作为企业家要做的不仅仅是期盼疫情早日过去,更应该考虑的是如何生存下去?我相信如果大家度过这段“凛冬时期”,必然会迎来最美好的春天。







接下来,我将对企业因为疫情造成合同延迟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了,怎么避免或者减少承担违约责任以问答的形式进行讲解,实现企业自救。







1、 什么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新冠疫情期间”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时间?

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简称“新冠疫情期间”,即国家卫健委在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直至其宣告解除这一期间。

因此,新冠疫情期间在法律上可认定的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20日



2.、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在法律领域中性质属于什么呢?

答: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概括来讲,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特征;







3、 新冠病毒疫情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进行免责抗辩?

答:可以,但应当视情况而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属于不可抗力,但并非所有的合同当事人都可以引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责,只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到合同当事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全面履行时,才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这一法定免责事由来免除自己的责任。在判断是否能以新冠疫情为法律事由为提出合同的解除、延迟履行以及进行合理补偿前,应充分了解一个前提:在新冠疫情发生前已经构成履行合约违约行为的,不能因为疫情抗辩违约;可以作为法律事由的疫情期间,是指国家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公布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期间。企业如错误理解不可抗力的适用情形或滥用不可抗力进行免责,皆会带来法律风险。

此外,由于各地疫情程度不同,各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公告宣布本地复工、开学等时间也有不同,是否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进行免责抗辩,还需要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考虑确定。







4.、以新冠病毒疫情来抗辩是否就可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答:不能。企业如因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及时通知对方,如以邮件、微信、短信或者特殊情况下电话录音留言等形式;但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通知时间和方式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否则,如因未及时通知而导致对方的损失,仍需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5、 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可否适用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答:可以。“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但是,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与是否能达到不可抗力免责条件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在构成不可抗力的前提下,是否能够援引不可抗力免责则视个案履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而有所不同。







6、 疫情发生前合同履行已经延迟,因疫情导致再次延误,新延误的时间可否适用不可抗力?

答:不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所以,如果是迟延履行后发生新冠肺炎疫情的,不能免除责任。







7、因疫情影响,买卖合同不能及时全面履行,企业应如何应对?

答:可以协商处理。企业应当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时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并可以考虑能否与合同相对方通过协商的形式,将合同延期履行或者变更合同履行形式等补充约定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8、 出卖方企业如何规避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带来的合同履行法律风险?

答:可以选择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出卖方企业因非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能全面履行合同,可以按如下原则处理:

(1)合同变更。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照合同及时提供服务、产品的,建议企业立即向客户发送《不可抗力告知函》,并附上政府部门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作为凭证;将此次疫情情况、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形明确告知客户,提出按照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或者法律规定提出变更合同。变更的内容根据疫情影响状况确定。

(2)合同解除。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企业已经完全无法按照合同提供服务、产品的,建议企业立即向客户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并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等(各地的贸易促进委员会)作为凭证;将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写明,并提出按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或《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合同。







9.、买受方企业如何规避因新冠疫情影响带来的合同履行法律风险?

答:也可以选择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1)解除合同。因生产经营受到此次疫情严重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无法满足企业作为买受方的及时性或者其他需求,导致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买方企业可以向供应商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并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作为凭证,将不可抗力事件的事由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按合同约定或《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合同通知对方。

(2)变更合同。买受方企业因疫情影响不能够按约按时收货、付款的,可以向供应商发送《不可抗力告知函》,并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作为凭证,将此次疫情对企业接收服务、产品、支付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合同的情况明确告知出卖方,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或《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并提出另行接收货物或者付款的时间安排。







10、 对于经营性用房的租赁,因新冠疫情导致无法正常开业,承租方是否可以要求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租金?

答:可以。因疫情暴发,各地政府要求大部分企业延迟复工、复产,这些政策客观上会对经营者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为此,作为经营性用房的承租人,可以考虑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关于“情势变更”的原则规定,向出租人提出酌情减、免租金的书面申请。出租人同意减免的,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确认;目前一些地区已经出台了,免租减租的政策性规定。







11.、对于生产性用房(如厂房)的租赁,因为疫情导致无法复工,承租方是否可以要求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租金?

答:因情势而定。此种情况大体与经营性用房(如餐厅、酒店等)的租赁合同问题一致,所不同的是,政府的复工通知对此类承租人影响更大。为此,我们建议承租人主动联系出租人,要求暂时“中止合同履行”,租期顺延,中止期间不计收租金;或直接免除该期间的租金。但双方应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

当然,如果出租人拒不同意,承租人仍应当先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同时明确书面申明保留通过司法途径变更合同的权利为宜,避免出租人以承租人拖欠租金为由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对承租人造成损失。







12、 受疫情影响,企业面临较大压力,银行贷款能否延期偿还?

答:有政策性规定。银保监会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能否延期偿还银行贷款,还需要看贷款银行是否具有相应优惠措施;若经核实无优惠措施的,我们建议尽量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与方式还款。







作为企业主,因疫情造成我们延迟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我们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减少我们的支出损失,但是一定要按照法律程序操作。

以上观点以法律规定与本地区政策为准,具体情况请咨询律师。